出租轿车下落不明 车主状告公司

分类 : 租车攻略 来源 : 凹凸租车

本报讯 先与车主签订租赁协议,租赁了一辆捷达轿车,而后又将该车出租给个人。不料,租车方竟是个诈骗犯,依法被法院判刑15年,而所租汽车下落不明,由此引发了车主和汽车商贸公司之间的赔偿纠纷。南开区法院一审判决汽车商贸公司作价赔偿7万元。  2004年,高某的妻子李某与本市一家汽车商贸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,将高某名下的捷达轿车租与该公司使用,租期为2004年22日至2005年21日,每月租金3500元。租赁合同约定: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的,在保险修复或赔偿期间均按照汽车商贸公司租车计算。2005年,汽车商贸公司将捷达车租给了案外人刘某。不料,刘某是个诈骗犯,后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,而刘某所租捷达车下落不明。  意外发生后,2006年,李某与汽车商贸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,协议约定:由于汽车商贸公司的原因,现无法将捷达车归还李某,为确保李某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,汽车商贸公司将所欠李某2005年的租金3500元于2006年30日付与李某,并根据2005年的市场价格将所丢车折现金7万元,分两次付清。若此后捷达找到产权归汽车商贸公司所有。李某积极配合汽车商贸公司办理相应手续。但是,其后,汽车商贸公司未能履行约定,高某和李某遂作为原告将汽车商贸公司告上法院。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车辆丢失事件发生后,双方就此达成了新的协议,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均应严格履行。被告迟延履行协议,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,损失标准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。由此,一审判决: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,被告一次性给付二原告2005年的租金3500元、捷达轿车折价款7万元,并一次性给付二原告利息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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